2020-10-29
【研学旅行】教育部召开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的意见发布会(附原文)
2019年8月24日
来源: 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发布会介绍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有关情况
时间:2019年08月20日 10:00
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
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
出席人员: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教育厅总督学韩爱丽,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鹤岗一中校长伍辉
内容:介绍《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有关情况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 续梅: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冒雨前来参加教育部2019年的首场金秋新闻发布会。再有十来天,我们又要迎来开学季,大中小学陆续都要开学了。每年到这个时候,我们都会组织系列新闻发布会,我们给起了一个名字叫“金秋系列新闻发布会”;春季开学我们叫“新春系列新闻发布会”。这两个系列发布会都是在新学期、新学年节点上,向记者朋友们、向社会各界介绍教育的新政策和教育工作的新进展。今天我们要发布的内容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也就是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俗称“校闹”的治理。
近年来,因为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了杜绝“校闹”,解决学校的后顾之忧,让学校能够安心地办学,教育部着手研究治理“校闹”的专门文件,并且列为教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重点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之一。
就在前不久,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我们今天的发布会就向大家介绍和解读这个重要文件。特别荣幸今天请来了多位嘉宾,既有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还特地邀请了法学专家,以及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他们是: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邓传淮司长、王大泉副司长,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张佐良副局长,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校长,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教育厅韩爱丽总督学,还有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鹤岗一中伍辉校长。下面首先请邓传淮司长介绍文件的总体情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邓传淮: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我们简称依法治理“校闹”的《意见》,介绍这个文件出台的相关情况。
首先介绍《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大家知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在去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侵害了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校闹”行为破坏法治底线,也不利于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影响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去年的年底开始,研究制定治理“校闹”的专门文件,文件制定过程中,得到有关方面和基层一线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去年12月,全国政协专门以治理“校闹”为主题召开了对口协商座谈会,与会的同志围绕治理“校闹”,都谈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对文件的制定给予了大力支持,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非常关心治理“校闹”的问题,连续多年提出了建议和提案,今天到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持续关注这一事情的一线同志,也是专家。今年6月,依法治理“校闹”还被列入了教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点要解决的十项热点难点问题之一,这个文件7月26日正式联合印发。
第二,向大家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借鉴了治理“医闹”的执法,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意见》共15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预防为先”。二是实现“不闹也赔”。三是强调“闹也不赔”。四是做到“坚决打击”。五是坚持“联合治理”。
一是突出“预防为先”。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要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相应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二是实现“不闹也赔”。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三是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之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意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是做到“坚决打击”。《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上述8类“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五是坚持“联合治理”。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意见》强调,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意见》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贯彻实施《意见》的主要考虑。
《意见》已经印发,下一步关键在落实。我们要坚持落实落实再落实,奋进奋进再奋进,积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抓紧《意见》落实的各项工作,确保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意见》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特别是教育部门要用多种方式做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在秋季开学前,将《意见》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二是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我们将制定分工方案,细化各部门责任,同时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合力。
三是推动试点,探索经验。我们将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
四是汇编案例,加强指导。我们还将搜集、遴选各地、各校依法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的具体案件进行汇编。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五是健全机制,确保长效。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现场会,推广成功经验,推动《意见》确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地生效,让校长、老师和教育部门都切实感到不发愁、有保障。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续梅:
谢谢邓司长。听了邓司长的介绍,我们还是很振奋,从文件五个方面的核心内容“预防为先、不闹也赔、闹也不赔、坚决打击、联合治理”,我们也是看到治理“校闹”从此有了法治保障。接下来有请张佐良局长介绍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校闹”的有关情况。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张佐良: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多年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积极会同教育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护校安园”行动,不断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深入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有效保护了广大师生的安全,全国涉校刑事案件连续六年下降。
今年针对校园安全出现的新情况,公安部还会同教育部在江苏南京召开了现场会,就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具体来讲,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健全完善涉校案件的摸排预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学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
二是强化问题隐患排查整改,每年结合开学等重点时段,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专项督导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反馈当地,并盯办整改。
三是提升校园安全防护水平。制定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指导学校加强新形势下的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水平。
四是强化校园周边治安防控。在校园周边共设立警务室和治安岗亭25万个,“护学岗”15万个,严格落实“高峰勤务”“护学岗”制度,针对上下学等重点时段、主要途径路段,提高巡逻密度和频次,切实保护学生安全。
五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全国校园安全日和学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全国30余万名担任法制辅导员的公安民警走进校园,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此次教育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对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将发挥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建立“三及时一惩处”机制,依法处置“校闹”问题。
一是及时排查整改涉校风险隐患,受理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将结合正在开展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教育等部门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防范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及警校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把涉校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同时,全面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涉校报警和求助。
二是及时控制事态,维持现场秩序。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学校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赶赴现场,有力维护现场秩序,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解,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三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健全应急指挥、联动处置、舆论引导一体化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三同步”原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是依法惩处“校闹”行为。对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务等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校闹”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等7种犯罪行为的,依法迅速立案侦查、打击惩处。同时,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谢谢大家!
续梅:
感谢张佐良局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为建设平安校园做了大量工作,确实是公安在我们大家就放心。接下来我们请马怀德教授就法治方式来破解“校闹”难题进行点评。
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想谈三方面的看法:第一,“校闹”行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第二,谈一谈预防处置“校闹”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第三,预防治理“校闹”的法治保障。
第一,“校闹”行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大家知道,“校闹”的类型很多,主要是有两类,一类是学校的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还有一类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引发的“校闹”。“校闹”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多,一种是“软暴力”,比如敲锣打鼓、聚集静坐,也有一些是“硬暴力”,比如说毁坏财务、伤害他人。不管是什么样的类型,也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校闹”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纠纷和矛盾。实践中,一些家长和社会人员在处理跟学校的纠纷和矛盾过程中,不是诉诸法律途径主张诉求,而是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式,向学校、向行政管理机关施压,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治权威。当然,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一些学校的领导也不能完全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有时候不能坚守法律底线,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所以出现了社会上常说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客观上也助长了“校闹”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第二,预防和治理“校闹”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这次教育部等五部门通过的《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一种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它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这个文件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比如文件规定,在调解和司法裁判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则。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教学管理职责,存在过错的,这时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相反,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教育部在多年前已经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具体列举了各类事故的类型和责任形式,总的原则就是要强调遵循法定原则,明确划分责任,不能片面加重学校的责任。不能因为学校是公法人、学校是一个单位,所以就片面加重学校的责任。
二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过去发生“校闹”事件之后,往往是校方和受伤害一方进行直接协商,容易引发对立冲突。所以这次《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人民调解制度,也就是说人民调解是化解“校闹”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意见》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要实现能调尽调,避免学校和受伤害方直接冲突对立,这样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是体现客观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意见》规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给予损害赔偿,对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同时也规定了对受伤害一方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四是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这次《意见》有非常独特的一面,就是强调在各方处理“校闹”事件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对于实施“校闹”的行为,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有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如果实施“校闹”,损害了公私财物、伤害了他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话,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强化预防和治理“校闹”的法治保障。
解决“校闹”问题,除了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比如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等立法的进程,积极推进法律有效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当然也要严格依法治校、依法办校,善于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纠纷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是以法学为优势和特色的高等院校,也将在依法治理“校闹”过程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一方面严格落实《意见》各项要求,加强学校的安全风险防控,探索建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以及警校联动机制、学校保险制度等等。另一方面,也要在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续梅:
谢谢马校长。下面请韩爱丽委员结合自己的工作谈一谈对《意见》的认识和体会。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教育厅总督学 韩爱丽:
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众所周知,治理“校闹”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学校安全和学校管理的难题。去年12月,我参加了全国政协召开的对口协商会,就如何解决“校闹”问题提出了建议。可喜的是,事隔仅仅半年多,教育部等五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教育工作者,见证了全国政协和教育部等五部门积极回应政协委员的关切,真正解决民生问题的态度,让我深感欣慰,倍受鼓舞。
《意见》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四个方面,分15条,界定了“校闹”范畴,赋予了法律支撑,建立了协同机制,规定了部门职责,明确了处置流程。《意见》既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理念,又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对于今后我们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下一步,河北省教育厅将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河北实际,从三个方面下工夫,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从健全机制上下功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现“三个拓展、三个着力”。一是拓展法治机制,着力体现法制内涵,从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机制、规定处置流程、依法打击惩戒方面逐项予以细化。二是拓展工作机制,着力强调部门执法联动,既明确教育、公、检、法、司的部门职责,更要加强对“校闹”事件的联合执法。三是拓展化解机制,着力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防止“小事变大、大事变炸”,把8种“校闹”行为与社会矛盾排解机制贯通,发挥人民调解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优势,努力做到既让学生监护人满意,也有效规避学校风险。
第二,从强化法律保障上下功夫。目前,河北省教育厅正积极配合河北省人大制定《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拟结合教育部等五部门《意见》要求,从两个方面对“校闹”行为进行法律约束:一是在事故处理方面规定“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学生、学生监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有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的违法行为。”二是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侮辱、殴打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一步借助法律手段,依法治“闹”。《条例》预计将于今年10月份出台。
第三,从完善风险转移上下功夫。此前,已有的“校方责任险”政策,承担赔付的只是中小学校负有责任的事故,赔付涵盖范围较小,在有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次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意见》给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即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制定校方责任险与学生意外伤害险互相补充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与理赔机制,最大程度地给予伤亡学生和家庭更加实惠的经济补偿,最大程度地化解和转移学校风险。谢谢大家!
续梅:
感谢韩爱丽督学。最后请伍辉代表结合学校的工作谈一谈对《意见》的认识和体会。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鹤岗一中校长 伍辉: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从事故预防与处置、纠纷化解、打击“校闹”行为等方面构成了治理“校闹”行为的制度体系。《意见》深入浅出,站位高,实用性强,意义深远,为学校、教师、学生撑起了一片安全的蓝天。
第一,《意见》出台十分必要、十分重要。
目前,学校出现一种现象:体育课把长跑取消了、把适度的对抗性项目取消了、把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取消了,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了,因为担心出事。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家长认为学生其他权益遭受损害,往往不能以理性态度、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沟通协调,而是以不理智甚至是非法聚众围堵等方式“闹”学校,干扰了学校正常工作,破坏了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带来了极大困扰和不良影响,损害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教育教学质量。“校闹”对学校的冲击、对老师造成的危害不可估量。学校本应是一片净土,老师更应有人格和尊严,如果“校闹”大行其道,老师每天在巨大的安全压力下,又如何让他们去自信、安宁地教书育人?《意见》的出台,瞄准了我们学校和校长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很多切实的举措,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此期盼已久。
第二,《意见》构筑了学校安全的保护网。
《意见》坚持预防为先的理念,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这对学校非常重要。做好安全风险防控,不出事故或减少事故,才能从源头上消除“校闹”行为,才是对学生最大的关心爱护,才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根本举措。作为学校,我们首先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风险应对能力。《意见》提出了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减少直接对立和冲突,使学校、校长从压力下解脱出来。《意见》提出了依法处置、打击“校闹”行为的有力措施,使校长、老师面对“校闹”人员不再胆战心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坚决制止非法行为,是我们学校的坚强后盾。《意见》提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进一步保障,形成了长效机制。《意见》的规定形成了保护体系,必将对下一阶段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和依法治理“校闹”起到重要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为学校安心办学、精心育人撑起了安全之网。
第三,落实《意见》要求,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
多年来,我校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实行民警驻校制,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建立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效果显著。《意见》对学校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对学校安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结合《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照排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问题,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教育实效,营造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让孩子们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谢谢大家!
续梅:
感谢伍辉校长。下面的时间我们就留给记者朋友,看看大家有没有问题。
人民日报记者:
“校闹”问题一直困扰我们很久,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么难以得到解决?它的难点到底在哪里?这次《意见》的出台是否可以把这些疑难杂症都彻底解决掉?谢谢。
王大泉: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校闹”的问题,法律法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做了很多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实“校闹”成为了痛点和难点,我们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在基层也进行了广泛调研,总结下来大概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第一方面,缺乏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安全事故之后,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有种种原因,有些受伤害者又不愿意走司法途径,我们缺少一个第三方接入有效机制,问题就聚集在学校,变成了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机制不健全,有些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二方面,现实中缺少便捷有效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渠道。出了事以后,怎么赔?赔多少?这个标准并不是很清楚,就出现了以“闹”谋求更大赔偿的现象。
第三方面,缺乏比较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因为学校中出的风险实际中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原来有校方责任险,但是校方责任险并不能完全覆盖现在学校安全出的种种的事故,难以有效化解风险。
第四方面,缺乏有力处置机制,当发生了“校闹”之后,已经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之后,在个别地方,我们相关政府部门没有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就造成了一个学校发生“校闹”之后,影响一大片学校,有的地方甚至花钱买平安。
第五方面,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学校的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具体规定不够细致,有的时候出现片面加大学校责任的情形。这五个方面的原因,“校闹”问题成为了实践中基层教育部门面临的普遍热点难点问题。
这次《意见》针对这五个方面的痛点问题,都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下一步我们也会逐一的健全相关的制度,使《意见》的相关规定真正在实践中落实落地。谢谢。
未来网记者:
请问张局长,您刚才介绍了公安部治理“校闹”的工作,我们知道现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除了“校闹”还有其他别的问题,您能否再谈一下,公安部在维护学校安全方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谢谢。
张佐良:
谢谢未来网记者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五部门的《意见》对联合治理“校闹”问题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刚才各部门从各自职责角度,也做了精准的解读。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按照《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惩处涉校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校闹”问题的综合治理。重点围绕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学校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控。也就是从学校的周边外围安全防控做起,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深入推进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全面加强校园及周边的警务室和“护学岗”建设,针对性地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防控,包括视频防控和智能化动态感知,及时受理学校的报警和求助。同时,我们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有针对性地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此外,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从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来讲,重点推进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探索实行校园安全区域制度,进一步延伸校园安全领域,给学校和学生创造更广阔、更有效的安全屏障。
二是重点加强涉校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今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之后,公安部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里面的核心要素是,对各类案事件矛盾纠纷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倾,源头治理。公安机关将会同教育等部门、学校和有关基层组织,健全完善涉校矛盾纠纷的排查发现,及时化解,提前处置工作机制,切实把涉校矛盾风险发现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共同维护好学校正常的教育和教学秩序。
三是积极配合做好涉校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处置工作。这也是为了从全局着眼,妥善应急处置涉校有关风险隐患的必然要求。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健全应急指挥、联动处置、舆论引导等一体化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的涉校案事件,按照依法处置、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原则,联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有效保护广大师生的安全,有力维护好学校的秩序和社会稳定。谢谢。
人民日报中国城市报、中国城市网记者:
《意见》里提到,下一步要选择若干个地方学校建立试点,请问建立试点有哪些标准和条件?准备在哪些地方和学校建立这样的试点?谢谢。
王大泉:
所谓建立试点,是把我们文件中确立的若干制度在一些地方逐步实践起来,这些制度包括人民调解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我们要选择一些有工作基础的地方进行试点。事先在文件起草的时候,在一些地方已经发现了先进经验,我们希望把这些地方的经验通过试点整合起来,试点之后形成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向全国推广,以点带面,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好保障的工作机制和体制。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从我个人采访了解的情况看,不少地方和学校“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很普遍,也很无奈,我注意到《意见》对此专门做出了明确规定,请问为什么要如此强调杜绝突破法律底线的“花钱买平安”?谢谢。
马怀德: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治理“校闹”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学校,的的确确在处理“校闹”过程中,为了尽快息事宁人,真有“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这种做法看起来一时解决了,满足了受伤害人的所谓“诉求”,但实质上偏离了法治轨道,很容易形成不良示范,变相鼓励以闹取利、按闹分配。我们理解,“校闹”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顶不住压力,然后花钱买平安。再加上有个别执法机关执法不力,不能及时制止和惩处“校闹”行为。另外,即便是通过诉讼解决,有些个别司法机关又不能公正裁判,片面加重学校的负担,所以等于鼓励了“校闹”的行为,使“校闹”在有些地方和地区的学校愈演愈烈。这次《意见》就是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第一,学校不能花钱买平安。因为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责任认定以前,如果责任不确定,不能赔钱息事,一定要有责任认定,分清是非之后,该履行责任,该赔偿的赔偿,不该赔偿是不能赔偿的。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涉校园安全纠纷事故的处理,避免有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领导为了息事宁人,片面加重学校的负担,强令学校承担过多的不该赔的责任。
第三,《意见》要求审判机关在调解、诉讼、裁判过程中严格依法裁判,不能片面加重学校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也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有些情况下,是因为法院不立案、不受理或者不公正裁判,导致了“校闹”行为。同时,为了引导通过诉讼、调解这些机制处理纠纷,《意见》还规定,各个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学校自行协商赔偿的限额。如果赔偿请求超过一定数额的,学校就不能自行赔偿了事,必须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后才能赔偿。谢谢。
续梅:
感谢记者的提问和嘉宾的回答,我们提问就到这里。为学校安全托底,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让校长和教师安心教育教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治理“校闹”的文件有了,下一步还要推动落实再落实。所以我们还要继续努力,也希望记者朋友们对文件的内容加大宣传、加大解读、加大监督,推动贯彻落实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